问题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责任种类 |
释义 | 一、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责任种类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以下责任种类: 1.民事责任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侵犯商业秘密损失如何计算 侵犯商业秘密损失的计算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 这里既包括权利人本身的收入,也包括权利人预期的若干年内收益。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众所知为前提。对于非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非法出卖收入为损失额;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损失额。法律网提醒您,当利润无法查明时,可委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三、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不为公众所知悉 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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