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的效力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一、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1、主债权; 2、主债权的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留置财产的保管费用; 6、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 1、留置财产的主物; 2、留置财产的从物; 3、留置财产的孳息; 4、留置财产的代位权。 三、留置权对留置人的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财产占有权; 2)留置财产孳息收取权; 3)留置财产必要的使用权; 4)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5)留置财产变价权; 6)优先受偿权。 2、留置权人的义务: 1)留置财产的保管义务;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财产的义务; 3)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四、留置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仍享有留置财产的原有权利; 2、债务人行使留置财产的权利受到限制; 3、不得干扰、阻碍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4、偿付因留置财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五、留置权对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 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效力。 六、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权的实现的概念:指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的实现。 2、留置权的实现的程序。 1) 确定留置财产后的履行债务宽限期; 2)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3)留置财产变价、取偿。 3、留置权实现的方式。 有两种,即折价、变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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