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失物返还纠纷中的占有问题 |
释义 | 一、案情简介 2009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王女士在丰台区一停车场内不慎将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张某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无法归还。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王女士称,遗失钻戒是男朋友赠送的,价值4.6万余元,作为两人的订婚信物,有重大意义。张某称,确实曾经捡到了一枚戒指,但当时认为这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也没有在意。对于王小姐丢失订婚钻戒一事,他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赔偿。 二、案件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拾得人对拾得的遗失物是否有妥善保管义务? 三、解析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 他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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