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免责条款效力规定 |
释义 | 一、合同免责条款效力规定 合同免责条款效力规定是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就是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律依据,它与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则密切相关。 投保人投保后享有清楚地知道保险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权利;投保人的选择权是指,其对是否订立保险合同、与哪个保险人订立何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除格式条款之外是否作出特别约定等事项予以自主选择的权利。 二、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特点 法律网提醒您: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特点: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 2.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3.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 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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