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子女第一监护人是谁,第二监护人是谁 |
释义 | 一、子女第一监护人是谁,第二监护人是谁 子女第一顺序监护人是父母,第二顺序监护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在第一顺序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时,可以由第二顺序监护人作为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监护人义务范围是什么 监护人义务范围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三、监护人手续在哪办理 监护人手续在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如果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人手续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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