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生育保险费给付标准 |
释义 | 社会生育保险费给付标准 生育保险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办法。 1.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其生育保险费与社会养老保险费或社会医疗保险费一并收缴。 2.生育保险补偿待遇采取女职工分娩后一定期限内的给付办法,由所在单位填报《女职工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申请表》,并附生育证、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流产的,须附医院出具的流产证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的申领手续。 3.生育保险待遇的补偿标准,统一按全市上年度城填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顺产的补偿6个月;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补偿8个月;领取生育证的女职工怀孕期间因病理原因流产的,补偿1个月。 4.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的规定生育时,凭《劳动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就诊记录及医疗费用原始票据、明细清单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补偿。 5.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由所在单位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记录、就医发票、明细账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结付。与计划生育无关的费用不予结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是指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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