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债务追偿权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共同债务追偿权法律规定 共同债务追偿权法律规定是共同债务人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一个债务人都要对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选择部分债务人进行起诉。部分债务人承担共同债务清偿后,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清偿义务的人偿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共同债务追偿权诉讼时效规定 法律网提醒你,共同债务追偿权诉讼时效规定如下: 1.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3年内。 2.担保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从担保追偿的定义可以看出,追偿权必须是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才能够行使,如果担保人并没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任何责任,担保人是不能够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的。 3.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还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 ![]() 三、共同债务追偿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是什么 1.如果是因担保责任产生的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担保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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