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优先承租权的成立要件 |
释义 | 一、优先承租权的成立要件 优先承租权的成立要件: 1.从主体来看,可以是公民、法人、国家,其中公民最基本。优先承租权的主体都是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产生,而且优先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2.从内容看,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首先是优先承租权人和债务人在客观上具有请求与受偿关系。但这种关系不是按照平等原则来解决,而是优先承租权人得凭借法律赋予的特权,优先实现自己的权利。 3.权利义务关系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优先承租权人权利的产生,必须是出租人的行为将给其造成一定的损害,对这种损害的救济在法律上给予优先考虑。 二、优先承租权可以约定排除吗 优先承租权不可以约定排除。法律网提醒您,承租人优先权是法定的,所以租赁合同约定定限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约定无效,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三、优先承租权是法定权利吗 优先承租权不是法定权利,我国《宪法》等法律对此并无规定,但是《民法典》规定了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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