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公示的效力是什么 |
释义 | 一、物权公示的效力是什么 物权公示的效力如下: 1.物权转让的效力,即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及未经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不发生物权之得失变更的法律效力。 2.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即推定以不动产登记薄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以动产的占有为正确的权利人占有。即使不动产登记薄所记载的物权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不一致,或者动产的占有与实际的动产物权不一致,但无论其是基于权利人,相对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登记对任意之善意第三人均为正确,动产占有人则被推定为所有人。 3.善意保护的效力,即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的追夺,即使登记错误,从登记名义人处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即使占有非为权利人,从占有人处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 二、物权公示的方式是如何的 物权公示的方式主要是交付或者登记。法律网提醒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物权公示的方法,动产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交付作为物权公示的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三、什么是物权的公示 物权公示是指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公开,如不动产进行登记,动产进行交付。就不动产登记而言,只要当事人完成登记,至于世人是否去了解,在所不问。就动产交付而言,只要当事人完成交付行为,其他人是否知悉,也不影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的效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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