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抵销的效力 |
释义 | 一、什么是抵销的效力 抵销的效力如下: 1.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当双方所负债务额不等时,债务数额小的一方的债务消灭,债务数额大的一方的债务部分消灭,债务人对未消灭的债务部分仍负清偿义务。在合意抵销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抵销的效力作出约定。 2.抵销具有溯及效力。自得为抵销时就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利息债务;自得为抵销时起,不再发生迟延责任;得抵销的情形发生后,就一方当事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责任,因抵销的溯及力而归于消灭。 二、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 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如下: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法律网提醒,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 三、法律禁止抵销的债权有哪些 法律禁止抵销的债权有有以下几类: 1.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例如劳动报酬、抚恤金等债权。 2.受国家计划约束的债权也不得为抵销。 3.对于受扣押的债权,第三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与在扣押后取得或其清偿期晚于被扣押的债权而相互抵销。 4.对于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为抵销。 5.以行为、智慧成果为给付标的的债权,即使是同种类,由其性质所决定,也不得抵销。 6.当事人约定禁止抵销的债权不得为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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