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企业名称第三条企业地址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第六条:企业为自然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归投资者本人所有,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七条:企业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八条企业的出资人为自然人,申报出资额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十条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制,第十一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7月8日企业成立之日,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投资者决定解散;(2)投资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投资者自行清算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者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不能公告的,应当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者申报债权。 企业解散后,第十五条,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负有清偿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自企业解散时消灭,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进行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投资者在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不得转让或者隐匿其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者应当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后,投资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在15日内制作清算报告,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两份,一份提交登记机关,一份由企业备案,投资者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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