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下是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有关法律法规的介绍。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对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有进一步的了解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职工代表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从监事会成员中聘任,“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以下两种监督方式值得注意 国务院于1994年7月24日颁布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规定,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不设监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为监督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特派员条例》,特派员是国务院派出的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进行监督的专门人员,对国务院负责。其职责是:(一)检查被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二)检查被检查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核实被检查企业的财务报告和其他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利润分配情况、资产经营情况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监督被检查企业是否侵犯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评价被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绩效,提出奖惩建议,被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专职检查员与被检查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已派出专门检查人员的企业,不再派驻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相关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对此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com的律师,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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