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审理期限的报批 |
释义 | 一、延期审理期限的报批 延期审理期限的报批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二、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别 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别有: 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只能应用在正在进行的审判过程中,中止审理是可以应用于法院得到案件至做出最后决定的期间里的。 2.原因不同,引起延期审理是因为诉讼自己发生了故障,解决的办法是等其他的诉讼的完毕,所以延期审理是可以进行其他的诉讼的,法律网提醒你,中止审理是因为出现了不能违背的事情发生,解决办法和诉讼自己没有关系,所以中止庭审是暂停所有的诉讼。 3.能够重新开始的时间不同,延期审理得产生是可以给出一个具体能够重新开始的时间,中止庭审后的开启时间是不能被确定的。 三、刑事诉讼法延期审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延期审理的情形有: 1.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2.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 3.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4.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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