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吗 |
释义 | 一、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吗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由于留置权的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不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留置权虽为担保物权,但其与一般担保物权不同,它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生。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留置权和质权有什么不同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 2.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质权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 三、留置权无法成立的情形 1.约定排除留置权和预先抛弃留置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可以单方预先抛弃留置权,都具有法律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不当占有。如果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是以合同占有,或者占有物虽属合同的标的物,但占有的方式不合法,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3.留置动产与债务人在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的指示相抵触。债务人在向债权人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已有明确意思表示,法律网提醒您,债权人接受了该动产,视为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指示,债权人的义务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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