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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就一定批捕吗
释义
    一、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就一定批捕吗
    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会刑事拘留,不一定会逮捕。但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最长30日,可以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决定不服怎么办
    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决定不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如果认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作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机关。受害人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三、刑事拘留的特点
    法律网提醒您,刑事拘留有如下特点:
    1.主体唯一性。
    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法律网提醒您注意,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法院只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
    2.实施强制性。
    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3.措施临时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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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2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