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提存公证的注意事项,提存公证的条件是如何的 |
释义 | 一、办理提存公证的注意事项 办理提存公证的注意事项如下: 1.债务人应当向履行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提存公证。 2.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债的依据,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 (2)债的内容; (3)债权不接受履行的证明; (4)交付标的物。 3.未到期债务,不得办理提存。 4.公证机关在办理提存公证、接受提存标的以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提存通知书,通知债务已经被提存。 提存的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通知应当告知提存的标的、提存的地点、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和方法等有关提存的事项。 二、提存公证的条件是如何的 提存公证的条件是: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 三、提存公证中涉及的标的物包括哪些 提存公证中涉及的标的物包括: 1.货币(含本、外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 5.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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