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种类,以及保管合同的特征 |
释义 | 一、保管合同种类 保管合同种类如下: 1.一般保管合同 即寄存人根据其与保管人的约定而将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处,并于合同终止时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2.特殊保管合同 (1)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不规则保管合同、种类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当事人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而仅负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的合同。 (2)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法律网提醒您,当事人之间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就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 二、保管合同的特征 保管合同的特征如下: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4.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