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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业保险办理后多久可以领取,需要什么材料?
释义
    一、失业保险办理后多久可以领取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可以领取。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失业保险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失业险办理需要的材料有:
    1.参保单位出具离职证明交失业保险中心和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填写;交纳彩照和员身份证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网小编提醒您:办理证明是需要带齐相关资料,以确保流程顺利进行。
    三、办理失业保险有时间限制吗
    办理失业保险是有时间限制的。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引用法条:
    [1]《失业求职登记表》
    [2]《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
    [3]《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4]《失业保险条例》第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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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4:3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