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概念 |
释义 |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概念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复议案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全案的具体问题做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行政复议结论。 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8、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般行政复议书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若法律规定复议为终局决定的,行政复议书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概念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大家一定要对其结果有所了解。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网。 引用法条: [1]《行政复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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