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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或变更取保候审的情形
释义
    一、撤销或变更取保候审的情形
    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三)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四)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五)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六)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七)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八)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九)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十一)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十二)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二、取保候审不得超过多久
    取保候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指为在司法机关被关押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担保而准予释放。
    三、什么情况下取保候审会被撤销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撤销或变更取保候审的情形的相关知识,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你对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知识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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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2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