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年龄的人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释义 | 一、什么年龄的人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又是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但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我国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年龄界限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即凡年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16周岁的人,一般都经过一定教育,其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具备一定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谓年满16周岁,是指实足年龄达到16周岁,即必须是过了16周岁生日的第二天以后,才能认为是年满16周岁。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地方习惯用“虚岁”的计算方法,不能适用于刑法上所说的年龄。 对于未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是,考虑到有些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如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后果很严重,这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接近16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其是非观念和道德标准已经可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也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是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犯罪都负刑事责任,而是实施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上述严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即有条件地负刑事责任。刑法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结合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情况做出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同时,他们对社会生活中一些重大的是非标准和道德准则,是应当知道,并且对此应当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这个年龄段的人犯上述几种容易识别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二、关于划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 (一)二分制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二分制规定,就是在刑事立法上仅将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两类。采用此种等级分类制度的国家,存在于各个不同的法系之中,由此足见这种等级分类制度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具体而言,大陆法系的西班牙、法国、奥地利、丹麦、阿根廷、挪威、瑞典等国,英美法系的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等国,苏联解体前西方学者称为社会主义法系国家的苏联、蒙古、罗马尼亚、越南、匈牙利等国,都在刑事立法上采用刑事责任能力的二分制。例如,奥地利刑法典第21条:“行为时,因精神病、愚钝或严重之意识障碍,或其他相类似之严重精神障碍,致无法辨别自己行为不法或无法依其辨别而行为者,其行为无责任。”罗马尼亚刑法典第48条:“由于精神病或其他原因,在实施刑法所禁止之行为时,不能认识自己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或不能控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由此可见,依据典型的二分制规定,被判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相反,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则须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但是,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某些适用二分制的国家,对于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的犯罪行为,在处罚时也采用了相应的从宽或宽宥措施,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虽然在立法上明文规定了刑事责任能力的二分制,但在刑事司法中并非完全否认或无视精神障碍者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而是在法律未明文禁止或许可的限度内,对依法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实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予以适当的从宽处罚。 2.以明确的立法形式,规定对某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采取相应的从宽处理措施。尽管各国所规定的从宽处罚或宽宥待遇存在一定的差别、各具特色,但适用对象均限制于虽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犯罪行为确实因精神障碍而受到一定不良影响的犯罪人。例如,西班牙刑法典第9条第1项,“前章所述各有关案件中无法符合免除刑责之必需条件”的,属于减刑的情况之一,也即不符合第8条第1项规定的因精神障碍而被免除刑事责任条件的某些实施犯罪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依第9条第1项的规定受到减轻处罚。而奥地利刑法的规定,则较之西班牙刑法的规定更为明确,奥地利刑法典第34条,“于满18岁而未满 21岁人为之者,或行为人于精神异常状态之影响下而为之者,或行为人理解力薄弱或受教育极少者”,属于特别减轻事由之一。丹麦刑法的规定,与西班牙和奥地利的刑法规定不同,但也体现了对于一部分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予以从宽处置的精神。丹麦刑法典第17条第1款:“实行可罚之行为时, 犯人常在一种因精神上发育缺陷或智力薄弱或错乱所致之状态中(包括非常态之性欲趋向),而此状态并不属于第16条所规定之性质者(即被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引者注),法院于咨询医生意见并参酌一切事实后,决定该犯人是否能受刑罚感化。”根据该条第2款, 对于被确认能受刑罚感化并被置于专门处所或普通处所执行刑罚的犯罪人,若认为无需继续执行刑罚或刑罚执行对犯罪人的精神状态有加重危险影响时,原终审法院有权以判决书决定停止刑罚执行。此外,丹麦刑法典第17条第3款还规定, 因犯重罪或轻罪而被保安处分的精神障碍人,另犯能够并应受刑罚感化之罪,如果其最后可罚之行为较适用保安处分之行为为次要,法院得决定免除其最后刑罚。 (二)三分制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三分制规定,就是在刑事立法上将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明确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也称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等)三类。在这三类精神障碍者之中,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被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只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减轻或部分的刑事责任。目前各国刑事立法中,采用此种等级分类制度的国家也相当普遍。例如,大陆法系的意大利、瑞士、联邦德国、泰国、韩国、日本、芬兰、巴西等国,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仅为部分州)等国,苏联解体前社会主义法系的民主德国、波兰、南斯拉夫等国,都在刑事立法上明确规定了三分制的等级分类制度。 三、交通事故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133条作了进一步明确。构成交通肇事罪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3)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4)“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综上所述可知,依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什么年龄的人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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