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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医鉴定人应该具有的特质
释义   (一)法医鉴定人应该具有的特质
    1、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对鉴定人的资格作了严格的规定:“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才有资格作为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是法律实践中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的人,他的资格获得有严格的规定。法医学鉴定结论,是法庭对人身伤害案的定案依据。法医学鉴定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我国法医鉴定人,必须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一般都是从医学院的法医专业本科毕业分配到公、检、法单位,专门从事法医检验鉴定工作;一部分则是从经验丰富的临床医师调任,并经过一段时间的鉴定工作,积累一定的工作经验后,经有关部门的考试、考核后才能获得鉴定人资格,所作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法庭质证的对象。法医鉴定权的授予:除了丰富的医学知识外,还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才能获得,这样有利于保证鉴定结论的正确实施。只有拥有扎实、丰富的专业知识并获取法医鉴定人的资格的法医鉴定人,才能赢得司法机关的认可,才能赢得被鉴定人的信任。
    2、应有很强的原则性
    (1)严格鉴定程序的原则
    所有的法医学鉴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委托而不应受理私人委托,保证鉴定人在司法机关委托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工作,从而确保鉴定结论的法律性、严肃性,避免因接受私人委托引起的不公或重新鉴定。坚持这一原则对鉴定人自身是一种有效的法律保护。
    (2)实事求是,科学鉴定,不受案情干扰的原则
    首先,鉴定人接到司法机关的委托后,对被鉴定人的损伤特征和部位要详细描述、记录,必要时并照相固定,这是鉴定工作的基础。其次,要收集可靠的案情、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三是对掌握的所有材料用科学的方法及医学理论进行分析论证,对照人体伤害、伤残标准,实事求是地作出鉴定结论。四是始终站在法律、科学、公正的立场上,不为人情所动,不为权力所动,不为金钱所动,不受案情干扰。例如,笔者一朋友之女,被人从二楼推下,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到重庆某大医院治疗,用去医药费6万多元,要求鉴定为重伤;经认真检查其腰部的功能及脊椎骨折处的生长情况,脊椎经补骨愈合较好,腰部活动功能障碍未达到重伤规定的标准;双跟骨经内固定术,骨折愈合较好,没有脚弓的结构改变,双踝关节功能障碍也没有达到重伤规定的标准。在经过赖心的解释后,得到了被检者及家属的理解,相信司法鉴定结论是科学、公正的结论。
    (3)注意辨别真伪的原则
    作为法医鉴定人,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对被鉴定人的伤情进行真伪辨别。即对被鉴定人的所有材料(如:病历、CT片、X光片等辅助检查)认真审查,科学分析其与伤情之间的关系,从医学的角度能否解释,是否符合疾病发生、发展的规律,当不能解释或出现矛盾时,要认真分析原因,必要时可在鉴定人的监督下进行复查,以确保被用做鉴定依据的辅助检查的真实性。如:某男性,腰部外伤,疼痛、血尿10天,来做鉴定。病历记载:损伤第一天,尿常规:红细胞;三天,尿常规:``````第九天,尿常规:红细胞;CT及B超检查:双侧肾脏及膀胱均未见异常。第十天作鉴定进行尿常规检查,红细胞(满视野),显然不符合医学规律,鉴定人认为被鉴定人的血尿可能是诈病行为所致,并安排第12天尿常规检查,留尿时鉴定人跟随其后,当被鉴定人正划破他的左手中指向尿液中滴血时被抓个正着,揭穿了诈病血尿的阴谋从而保证了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
    (4)根据司法部关于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鉴定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自己的鉴定,意见不统一时,保留个人意见,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无条件鉴定时,应拒绝鉴定,必须坚持应有的原则和立场。
    3、应掌握接待、咨询的灵活工作技巧
    (1)按程序进行鉴定,检查要自己动手
    面对被鉴定人及家属,鉴定人要始终按照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对鉴定人的损伤必须亲自检查,明确是否有损伤,确定真伪,区分诈伤或造作伤。对检查到的损伤进行记录或者照相固定,并对损伤进行初步估计。使被鉴定人家属感到鉴定人工作的认真、细致。
    (2)科学回答被鉴定人及家属的咨询问题
    被鉴定人及家属对自己的伤情比较关心,有可能咨询一些与自己伤情有关的问题,鉴定人应注意运用科学的法医学理论,使用通俗语言,使咨询者比较容易听懂。在回答咨询时,要给咨询人讲一些鉴定人的原则、鉴定人的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他们明白法医鉴定是一种非常严肃、认真的科学鉴定,鉴定结论是一种公正、客观的科学依据。使被鉴定人及家属充分感觉到鉴定人的学识、水平和公正态度,从心理上取得被鉴定人及家属的信任。
    (3)服务态度要和谒、语调要平缓
    在法医学鉴定过程中,鉴定人的态度是被鉴定人应当注意的要素之一。被鉴定人往往会通过鉴定人的表情和语调来预测自己的伤情鉴定结论,并通过鉴定人的一些细微动作,来评价鉴定人的服务态度和技术水平。鉴定人面对初次来被鉴定的当事人,如果表情过分严肃,板着面孔,说话生硬,会使受害后本来心理状态已非常复杂的被鉴定人产生畏惧心理或产生各种猜疑心理,从而产生不信任。这一方面也是导致产生重新鉴定的一个原因。
    4、鉴定人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人们对任何事物的感觉,都带有明显的主观因素,都受当时心理状态的影响。因此,鉴定人是否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对鉴定结论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人们在相互交往过程之中,对对方的性格都非常关心。因为通过了解其性格,可能预测此人对人对事所表现出来的态度。被鉴定人及家属在与鉴定人的交往时,特别注重鉴定人的性格,原因就在于此。被鉴定人及家属在接触鉴定人时,其心理上最多的是了解自己的损伤是什么伤情程度,这种伤情在案件处理时对方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及对自己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希望鉴定人能够尽快地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或有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对其所关心的问题总是希望给予满意的答复。被鉴定人在陈述自己被害的过程中,总是想把所有对自己有利的情节全部向鉴定人诉说。这时,鉴定人应当理解被鉴定人的这种心理,同时耐心地听取被鉴定人或家属的倾诉。因为这既能赢得被鉴定人的信任,又能全面了解案情,对鉴定人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有益。如果被鉴定人或家属面临的是一个性格急躁、爱冲动的鉴定人,加上时间紧、工作忙等原因,就可能表现出不耐烦的情绪,甚至打断被鉴定人的诉说,鉴定人的这种急躁性格,很有可能失去被鉴定人的信任,导致重新鉴定。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新鉴定情况出现,鉴定人应当自觉地进行个人性格的修养,克服急躁、冲动的不良性格,要养成良好的性格。因为良好的心理素质是法医学鉴定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二、法医鉴定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_性别_
    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小区
    委托代理人:____
    请求事项:
    一、请求贵院依法指定xx省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造成的伤害进行法医学鉴定。
    二、请求贵院依法指定鉴定机构对申请人造成的心理疾病是否需要进行心理辅导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xx县教师xxxx一案的受害人,被告人xx的犯罪行为客观上已造成申请人xx破裂的严重后果。犯罪行为持续三年多时间,对申请人造成的影响是深远的、是终身的。这种暴力侵犯不仅导致受害人产生厌学、经常被噩梦吓醒等精神方面的疾病,也导致对受害人的父母出现心理障碍、精神状态出现异常等病状。
    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同时考虑到本案在社会上影响极大,被告人的教师身份以及xx县当地的教育机构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请求贵院指定xx省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造成的伤害进行法医学鉴定、对受害人及其家属是否需要进行心理辅导的相关鉴定。
    以上请求请贵院予以考虑并依法将申请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三、怎样对法医鉴定进行监督
    (一)提交鉴定的文件资料应当先经过质证。
    由于法医鉴定通常要求被鉴定人提交就诊的全部医疗病例、诊断证明、血液、CT、X射线等检查报告单、射线影像底片等等,因此这些作为法医鉴定工作开展的原始资料首先应当确保真实、客观。如果这些资料是被鉴定人单方提供,并未经过对立方或者居中裁判者的审核,就想当然的提交给法医人员作为鉴定结论的部分依据,明显欠妥。作为诉争对立双方,合理的怀疑和质询都是必须的,作为定案的其它证据尚且需要经过质证加以认定,医学资料当然也应当接受同样的审查。而作为专业从事临床医学鉴定的法医工作人员,额外承担审查原始资料真实性的任务,即不合理也不恰当。
    因此,就法医开展临床鉴定所需的医疗文件提前进行开庭质证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很高兴看到在北京市的部分基层法院已经将此活动引入司法审判活动中,想必其它法院也将陆续的效仿,当然,在代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律师也应当尽量促成此活动的开展施行。
    (二)鉴定活动应当通知双方到场。
    目前的临床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受案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等三个途径确定。虽然相关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法医鉴定活动必须由无需亲身接受法医鉴定活动一方出席,但是作为一种监督的手段,我们建议对方当事人也在鉴定时也到场参与。根据2007年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规定,法医鉴定应当由两名法医开展,但目前的临床司法鉴定重书证轻临床检查,通常对于被鉴定人开展活体检查只是由一名法医或非法医工作人员开展,非常不严谨,因此双方同时到场有助于规范此类法医鉴定活动的开展,维护双方的权益。
    (三)鉴定结论应当比照病例资料和鉴定标准进行核实。
    法医依照委托出具临床医学鉴定结论,应当作为一般证据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和审查,我们不能碍于专业机构的专业背景而忽略此结论中可能存在的谬误。虽然医学是一个复杂且专业化极强的学科,但毕竟也是可以形成文字进行表达和学习的知识,因此不必敬而远之,应当理性的审视和判断。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律师也多次发现鉴定结论中的错误,例如对血友病一类的先天性疾病比照工伤(外伤致损)鉴定标准评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对采取保守治疗的骨折患者认定手术后康复等等。这些错误有时很容易在仔细阅卷的工作态度下露出破绽,以致鉴定结论土崩瓦解。
    综上所述,法医鉴定人应当具备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很强的原则以及良好的心理素质等特质。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法医鉴定人应该具有的特质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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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