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外对于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期限的立法 |
释义 | 一、国外对于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期限的立法 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期限也各不相同,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收到转让人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德国民法典》则规定土地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为收到转让通知后2个月内,其他标的物则为7日内。 (三)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期限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6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主体为按份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 1、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 2、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 (二)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的,不能得到支持。 (三)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1、行使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1)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通知,告知同等条件内容 载明行使期间 期间15日以上:以载明期间为准; 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载明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按15日计算。 (2)未通知 其他按份共有人可获知的: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三、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期限 在按份共有人之间就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有约定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根据其约定加以处理。如果按份共有人之间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应当有一个合理的期限。对此,行使期限过长,商机稍纵即逝,不利于保护转让人的利益;期限过短,会使优先购买权人缺乏必要的考虑和准备时间。 对于,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明确: (一)所谓的“知道”或收到“告知”,一般情况下指的是转让人在与第三人订立了转让合同后,将此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告诉其他按份共有人,即以转让人与第三人已成立转让合同为前提,因为此时转让条件才能够确定,转让人的告知行为一般是在该合同成立之后,其他按份共有人此时的“知道”或收到“告知”才能对其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起到实际价值。 综上所述可知,法国和德国对优先购买权的期限规定主要在民法典之中,《法国民法典》规定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收到转让人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德国民法典》则规定土地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为收到转让通知后2个月内,其他标的物则为7日内。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国外对于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期限的立法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