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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写好海事诉讼文书
释义
    诉讼文书书写要求
    一、基本规范
    1.当事人名称需要用到简称的,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和诉讼文书主文部分用当事人全称,其余部分均用简称指代该当事人,出现次数很少的当事人不必使用简称。当事人简称在案件来源部分当事人全称后加括号注明简称。当事人简称应当保持一致,做到简明规范,体现当事人的特点。
    2.第一次引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应写明全称并注明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此后使用该简称不加书名号。引用次数很少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不必使用简称。
    3.文书中所涉及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尽可能准确。引用行政机关文件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4.文书中结构层次序数按实际需要依次以“一、”“(一)”、“1.”和“(1)”写明。应注意“(一)”和“(1)”之后不加顿号,结构层次序数中的阿拉伯数字右下用圆点,不用逗号或顿号。
    5.为避免引起歧义,诉讼文书中尽量不使用“原审”的表述,应当指出具体审级,如“二审法院”、“再审判决”。
    6.在诉讼文书中指代本院时,应当使用“本院”,不应使用“我院”的表述。
    二、标点符号的用法
    1.“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词语之后,应使用冒号。
    2.“原告诉称”、“被告辩称”、“起诉书指控”、“自诉人控告”、“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之后,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数层意思之间用分号。
    3.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使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执行。
    三、数字的用法
    1.裁判文书中表述数字,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法院诉讼文书的特点,视不同情况可分别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小写(下简称汉字数字),但应保持相对统一。
    2.下列情况,应使用汉字数字:
    (1)裁判文书尾部的年、月、日;
    (2)裁判文书的裁判主文需要列条的序号;
    (3)裁判文书的裁判主文涉及的数字;
    (4)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如:一律、四边形、星期五、三棱刮刀、七上八下、第三季度、某部三连一排二班;
    (5)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五天、十七八岁、七八十种,但在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
    (6)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的约数,如:几十年、三十几天、几万分之一。
    3.下列情况,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1)除第2条列举的情况之外的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及时、分、秒;
    (2)物理量的量值,即表示长度、质量、电流、热力学温度、物质的量和发光强度量等的量值,如:856.80千米、500克、12.5平方米;
    (3)非物理量(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量)的数量,如:48.60元、27亿美元、18岁、10个月;
    (4)案号、部队番号、证件号码、地址门牌号码;
    (5)为保持裁判文书体例一致,凡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约数,如:60余次、约60次、600多吨。
    4.使用阿拉伯数字应注意下列问题:
    (1)4位以内的数字,不需用分节法,如:8715;
    (2)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即从小数点往前每三位数字为一节,节与节之间采用空格的方法断开,空格位置不需使用千分撇(“,”),如:2748456写为2748456;
    (3)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万”、“亿”为单位(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课题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123000000,可以写成12300万或1.23亿,但不能写作1亿2千3百万;
    (4)每两个阿拉伯数字占一个汉字的位置;
    (5)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断开移行,如:500000,不能在一行末写500,又在下一行开头写000;
    (6)年份不能简写,如:“1999年”不得写为“99年”。
    5.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应当用汉字数字注明条文序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引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汉字的,用汉字数字注明条文序号;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注明条文序号。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数字的使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要求执行。
    四、计量单位的用法
    1.长度法定计量单位采用米制,单位名称用“米”、“海里”、“千米(公里)”;不得使用“公分”、“尺”、“寸”、“分”及“吋(英寸)”。
    2.质量计量单位名称使用“千克”、“克”、“吨”;不得使用“斤”、“两”。
    3.时间计量单位名称使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得使用“点”、“刻”。
    4.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使用“升”;不得使用“公升”。
    5.其他计量单位的使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今天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诉讼文书书写要求的一些相关知识,那么从文中我们可以看出。书写诉讼文书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要注意的事项非常的多,比如阿拉伯数字的书写、计量单位的用法等,所以小编还是建议大家让专业的律师为大家书写。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进入法律咨询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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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2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