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担保期限如何约定 |
释义 |
一、质押担保期限如何约定 按照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民法典》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民法典》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人排除《民法典》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 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因此抵押权的期限不应由当事人约定。 二、担保质押最长期限的规定 质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根据法律,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均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质押担保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否则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质押担保期限是否可以短于主债权 因为质押担保主要就是为了给主债权提供保证,这个起算期也是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如果短于主债权,那么就失去了担保的意义。抵押权是一种它物权,它的担保性就决定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与主债权不可分的,如果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着抵押权的担保功能同时受到了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的制约。抵押担保的信用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维系,如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权的效力,将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质押担保期限如何约定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可知,抵押担保的期限是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明确约定,从质押交付之日起。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法律网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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