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怎样的? (一)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三)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四)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五)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六)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计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诉讼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起诉的时间超过一定的期间,在法院打官司就不会胜诉。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除了上述的几种情况,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都是为2年。 ![]() 二、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吗? 诉讼时效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一)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二)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三)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债权人请求返还借款适用诉讼时效吗 (一)债务纠纷诉讼时效——3年。 从债权人最近一次要求债务人还债的日期算起,超过3年,不予保护。3年内债务人未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但3年内债务人未还,债权人既没有要求债务人还债,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 (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 1、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 按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的中断的计算。 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但是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3、最长诉讼时效的计算。 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情形有几种诉讼时效起算点,但大多数诉讼时效起算点为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当天起开始计算。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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