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
释义 | 一、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单纯结合 通常是因同一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合同的行为,使相互元实体牵连的合同在外观形式上相结合。如甲乙双方订立计算机网络工程合同,出于主体之间的信任和履行合同整体质量的原因,其中还设立了软件开发合同、硬件设备购销合同、设备安装合同。这种合同的联立,虽个体合同独立存在,合同适用各自固有的法律、法规,但当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主体之间相互制约的主观意志常常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二)依存结合 其一是单方依存,一个合同的成立依存于另一个合同的存在。如现在市场上出现的饭店买酒厂的啤酒销售,酒厂则出借“扎啤机”给饭店使用。后者借用合同依存于前者购销合同,而购销合同则不依存于借用合同。其二是互为依存,两个不同性质的合同互为存在的条件。如转让技术与包销新产品合同。虽然两个合同性质不同,均可独立存在,但因订立合同的主体行为及主观意思表示,将两者约定在一个合同内,成为互为成立的条件,也属于无名合同之列。 (三)附条件结合 是指约定条件成就后,使甲合同效力终止,乙合同即发生效力。如目前北京市出租汽车市场中出现的承包出租汽车运营合同即属此例,双方约定,合同3年期满,承包运营合同终止,出租汽车公司即将出租汽车卖给司机,购销合同成立,办理过户手续,此种类型也称“择一结合”合同。 二、关于无名合同的范围 综合上述类型的研究,可以肯定,无名合同不仅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且是“契约自由”的产物。无名合同的范围,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事活动的多样化而不断增加新的类型合同。尽管无名合同的主体多元,合同关系复杂,标的物广泛而不断充新,但对于常见的具有典型性意义的无名合同会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而被列举进法律明文之中,成为有名合同。因此,划定无名合同范围的界定标准,仍是法律未规定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全部合同。 三、混合合同的具体规则 混合合同。作为最重要的无名合同类型,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存在着三种方法,分别是:吸收主义、结合主义以及类推适用主义。 (一)吸收主义,该主张认为可以将混合合同区分为主要和非主要两个部分,主要部分吸收非主要部分,适用法律关于主要部分有名合同的规定。该方法看似简单便利,只需区分合同中的主要部分与非主要部分即可,但并非所有混合合同都能或都容易区分主次,而且何为主要部分,裁判者与当事人,当事人之间意见也未必完全统一。这一方法在现实中很难进行。 (二)结合主义,该方法主张分解混合合同的内容,使其各部分分别适用法律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系统地发现混合合同的法律效果。该方法的优点在于相对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考虑到了混合合同中各有名合同部分的独立价值。但是,不同有名合同的作用与价值或许并不一样,结合主义的方法会导致混合合同的法律效果无法统一。 (三)类推主义,该方法已被我国立法所接受,是指在处理混合合同时,法院应该比照最相类似合同的法律或立法意图、法理精神,对案件作出裁判。相比较而言,类推主义较好地解决了混合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规定,有利于保证法的稳定性;有明确类推的对象,有利于预防裁判案件的任意性;可操作性强,有利于明确具体的解决问题,需要强调的是,类推必须把握混合合同的基本要件和本质特征,并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的相关知识,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也应当遵守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原则。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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