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的主要特性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的主要特性 (一)公权性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二)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三)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四)特定性 民事诉讼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它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不是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不能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如伦理上的冲突、政治上争议、宗教上的争议或者科学上的争议等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调整的对象。 (五)自由性 民事诉讼反应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被告也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 不以自己的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约束,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也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因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在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特别程序中称申请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的,称原告、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人、被申请人。 三、民事诉讼审理过程是什么样的 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一审程序应包括起诉、受理、立案、庭前证据交换、准备审理和开庭几个步骤。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诉讼程序如下: (一)起诉,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等。 (二)起诉状内容应包括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等等。 (三)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 不予受理。 (四)立案,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 (五)庭前证据交换。 (六)审理前的准备。 (七)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它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自由性。规范性与正当性。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主要特性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给您解答疑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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