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
释义 | 一、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多方利益。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有变化 (一)涉及条款:新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新法规定,损害对象扩大至消费者利益,自此,消费者亦可作为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二)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有变化 涉及条款:新法第六条 无论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还是企业名称、姓名、域名主体等商业标识,均要求具有一定影响即可。而旧法,尤其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要求是知名且特有,据此观察,保护标准降低。 (三)公司招聘新员工商业秘密侵权风险 涉及条款:新法第九条 新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公司对于新员工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同时,明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为三要件,即秘密性、商业性及保密性。 (四)添加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涉及条款,详见新法十二条。 (五)不正当竞争侵权法定赔偿作出新规定 涉及条款:新法第十七条。 旧法商业标识混淆类赔偿参照商标法300万以内赔偿,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参照专利法1-100万元赔偿。而新法将两类侵权案件统一规定按照300万元以内赔偿。 (六)侵权者不自行变更企业名称的,工商部门可直接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涉及条款:新法第十八条。 旧法有侵权者变更企业名称的法律责任规定,但对于老赖不主动变更的,无法执行。新法明确规定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的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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