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释义 | 一、怎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办理前置条件: 1、完成质量监督备案、安全措施备案。 2、完成施工招标。 3、取得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 4、完成监理、施工单位合同备案工作。 (二)办理要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方法详见(原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指南(仅供参考))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方法详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指南) 3、环评审批(由环保局出具、后面会详细讲解环评手续办理指南) 4、合理用能审批(由经济局出具、后面会详细讲解如何办理)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由图审单位出具,现在已无需图审备案) 6、施工中标通知书(开标后取得) 7、经备案的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至当地合同站进行备案,后面会详细讲解如何进行合同备案) 8、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和安全施工措施备案通知书(安全措施备案手续办理指南、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办理指南) 9、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登录节能备案网站进行录入,今后会详细进行讲解) 10、施工企业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 注意:要中标施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 11、建设资金证明(银行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这个就是打印一下企业流水盖个公章就行。。。。) 12、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13、年度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后面会统一讲解办理指南) 14、土地使用证明文件(详见土地登记(土地证)办理指南) 15、授权委托书 (3)办理部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4)办理时限:受理后,7个工作日左右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什么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封面 (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单位。 (6)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 (7)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怎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知识,通过文中可知,办理施工许可证一般要当事人进行申请,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建筑工程管理科办理手续。符合条件的施工方,一般可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拿到许可证。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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