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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罚金刑的执行是什么
释义
    一、罚金刑的执行是什么
    罚金刑执行:
    (一)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二)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査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
    (三)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罚金的五种执行方式
    (一)一次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完所判罚金的数额。
    (二)分期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以内分期缴纳所判罚金的方式。
    (三)强制缴纳,指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届满以后,犯罪人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的方法。
    (四)随时追缴,指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犯罪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随时予以追缴的方法。
    (五)减免缴纳,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使犯罪人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其缴纳数额的方法。
    三、适用罚金的原则是什么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
    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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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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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5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