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分公司的营业执照需提交哪些材料 |
释义 | 一、办理分公司的营业执照需提交哪些材料 (1)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指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总公司开具的,盖公章); (3)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房产证用途必须为商业用途,如果是住宅,需要到当地居委会开具不扰民证明或者是居委会同意住宅转商用证明,这个不好开)如果没有房产证,需要开具房屋销售许可,及房屋买卖合同,还有租赁合同; (4)公司章程(公司重大改革会议纪要); (5)分公司设立申请书(这个表格在工商局领取,意思是总公司申请在当地办理分公司,要有总公司盖章); (6)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份以上; 以上资料可以代办,但必须有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签合同吗? 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定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是无效的。 B、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但是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C、诉讼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不属于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须有公司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行使合同当事人权利。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选择将公司作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起诉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无营业执照)。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怎么办 分公司名字需要审核的,办理名称审核时工商局会给一个名称审核表,填写完毕后拿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并交与名称审核窗口。名字审核完毕以后拿着工商局给你的名称审核证明,然后准备工商注册所需资料,分别有: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指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总公司开具的,盖公章)、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房产证用途必须为商业用途,如果是住宅,需要到当地居委会开具不扰民证明或者是居委会同意住宅转商用证明,如果没有房产证,需要开具房屋销售许可及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公司章程、分公司设立申请书(这个表格在工商局领取,意思是总公司申请在当地办理分公司,要有总公司盖章)、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可以代办,但必须有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办理分公司的营业执照需提交哪些材料的相关知识,申报分公司需要的材料还是比较多的,比如说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等等材料。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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