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诉前保全的条件 |
释义 | 一、申请诉前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一)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二)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三)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四)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诉前保全后怎样申请执行 2015年2月4日颁布并生效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该规定是新增内容,主要是对于当事人由于诉讼能力的限制未在诉讼前及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而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尚未申请强制执行前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况时,给债权人及时保护自身权益提供的一个救济机会。但上述程序毕竟是在审判结束后才向法院提出申请,与诉前保全及诉讼保全的申请条件不同。 那么,适用上述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哪些事项,法官作出如下提醒: 第一,申请此类保全,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因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二,当事人应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且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即该判决或调解结果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三,申请保全的范围应当是判决的内容; 第四,申请保全的时间点必须发生在宣判之后或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尚未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因为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 第五,必须是基于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行为或者其他原因等紧急情况,可能导致将来生效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第六,当事人既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七,人民法院受理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必须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申请强制执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三、什么是诉前保全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必要主动向法院申请才行,否则法院是不会主动进行的,而且还需要是给付之诉的条件下。以上即是申请诉前保全的条件的相关知识。这些便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法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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