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益物权的主要特征 |
释义 | 一、用益物权的主要特征 (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二)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三)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四)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 二、《民法典》规定用益物权的定义是什么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三、用益物权的体系 用益物权起源甚早,其种类和内容因历史传统、国情地域不同而不同,深具固有法色彩。我国民法典对用益物权进行了科学化、体系化的整合,确立了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种主要的用益物权,建构了如下用益物权体系: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当事人通过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目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主要的方式。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其中的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第一,对于家庭承包的,只有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 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作为权利客体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还可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A、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B、合理利用土地。 C、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D、恢复土地原状。 (三)宅基地的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2、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A、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 B、权利人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宅基地使用人的义务主要是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是用以建造村民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将宅基地挪作他用,如利用宅基地建设厂房、旅馆、酒店等。 (四)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2、地役权的取得 (1)地役权的设立 A、地役权合同。地役权通常由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之间以合同方式设定。 B、地役权的登记对抗主义。 (2)地役权的转让 地役权是一种从属性权利,因此地役权不能够被单独地转让。 (五)居住权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或动产等,就是用益物权的特征。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用益物权的主要特征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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