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社会福利院弃婴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
释义 | 一、收养社会福利院弃婴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二)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三)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四)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五)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一张。 (七)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统一公告) (八)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 二、收养法律规定有哪些 收养法第一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二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三、收养福利院抚养弃婴儿童的程序 (一)申请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二)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登记 1、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公告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2、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通过上面介绍收养人的条件,福利院收养孩子的程序,你们知道如何到福利院收养孩子了吗?每个孩子出生,是父母的期待,也是国家未来的主人。收养被遗弃的孩子,让他们受到更多帮助。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收养社会福利院弃婴需要哪些证明材料的法律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文章的内容对收养孩子方面的问题有了一定的详细了解了吧,希望对您的生活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