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出让金是收益金吗 |
释义 | 一、土地出让金是收益金吗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出让金并不是收益,是土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使用土地的费用,70%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地方的耕地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 二、南宁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标准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五)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算投资效益。因为地面价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价分摊到每平方建筑面积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资成本,进行估算投资效益。一般认为建高层可摊属地价,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建筑面积计收的。 三、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各地规定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不一,现在国家没有具体的标准。各地政府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制定当地的征收补偿标准。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对土地出让金是收益金吗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安置房、个人住房土地都需要缴纳或者补缴土地使用出让金。土地出让金除了上缴给国家财政部门以外还要留给地方政府部门以供给耕地使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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