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兑汇票付款是否有效怎么看 |
释义 | 2008年5月,因钢材价格上涨,丙公司以此为由而未按时向甲公司交货。甲公司在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到期日,未按照约定在丁银行开户的账户内存足除保证金之外的580万元承兑金额。戊公司持上述银行承兑汇票请求丁银行付款时,丁银行以甲公司未存足承兑金额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及答案: (l)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丙公司交货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丙公司不按时交货,甲公司应当向谁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丙公司交货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其次,丙公司作为第三人不向甲公司履行交货义务时,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2)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在丁银行开立的账户内存足相应的承兑金额,根据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何种经济处罚? 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在丁银行开立的账户内存足相应的承兑金额,应当受到的经济处罚为: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3)丁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戊公司可以请求丁银行清偿的款项包括哪些内容? 首先,丁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丁银行对其承兑的汇票具有付款的义务,戊公司是该汇票的合法持有人,没有主观上的恶意,丁银行不得以甲公司没有承兑金额为由拒绝向戊公司付款。其次,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戊公司可以请求丁银行清偿的款项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付款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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