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所谓缔约过失是什么 |
释义 | 一、所谓缔约过失是什么 所谓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行为致他方蒙受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该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证交易谈判过程中的附随义务,诸如不隐瞒瑕疵和协作、照顾、无欺义务和重要情势的告知义务,以及违背义务时的救济等。 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因为缔约过失行为侵害的对象是无过错方合同当事人,所以该责任的确定自然以信赖利益的损失为前提。只要是确认缔约过失行为造成合同关系破坏,从而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缔约过失责任即告成立。 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包括缔约一方有损失、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等。 三、缔约过失法律特征有哪些 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有:(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三)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四)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相信大家通过对以上文章的阅读,对所谓缔约过失是什么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所谓缔约过失是什么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上不懂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出专业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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