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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释义
    宁波市镇海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原告邝某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起诉到法院,称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支付劳动报酬,要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并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5246元。
    邝某于2010年8月中旬进入**风赢针织有限公司工作,据风赢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邝某12月中旬离开公司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9月初公司曾向新进员工收取身份证用于办理社会保险及暂住证等,但被邝某拒绝,他还怂恿另一名员工不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法院在庭审中逐步了解到,原告邝某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常客,基本上每次都是通过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工作几个月后向用人单位索要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邝某在风赢公司工作期间存在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不支持邝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请,同时驳回了邝某支付加班费的诉请,判决风赢公司支付邝某经济补偿金等费用3500元,并为其补缴3个月的社会保险。判决下来后,邝某不服,又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聘用员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以防别有用心之人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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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9: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