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旧物业不肯办交接怎么办 |
释义 | 一、旧物业不肯办交接怎么办 (一)双方协商。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相关方,通过互谅互让、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 (二)第三方调解。由居民委员会调解组织、街镇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如浦东新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由房管办或区县房管部门进行协调。形成调解协议或协调会议纪要,交接双方订立移交协议实施交接。 (三)约谈。由社区管理、治安管理、公安、行业主管、行业协会等部门联合约谈拒不撤离的物业公司。重点需要告知老物业遵纪守法以及如违反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交接的最大阻力可能是老新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公司(保安人员)各为其主。保安的主管部门如果事先约谈双方保安公司负责人,一般情况下,保安公司配合交接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在业主大会表决选聘物业获得“双过半”同意的基础上,应按“选退出管理、后解决纠纷”原则处理交接问题。 (四)行政处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被处罚的物业企业不履行处罚决定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物业服务企业一旦被处罚,将对其承接物业项目造成非常不利的后果。比如在上海则无法承接新的项目。 (五)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物业交接程序 (一)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二)移交有关图纸资料; (三)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 (五)确认现场查验结果; (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七)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三、物业交接时要交接哪些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旧物业不肯办交接怎么办的相关知识,旧物业不肯办交接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行业主管、行业协会等部门联合约谈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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