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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围标的处罚由谁进行
释义
    一、对围标的处罚由谁进行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七)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二、工程投标保证金比例是多少
    (一)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通常有相对比例金额和固定金额两种方式。相对比例是取投标总价作为计算基数。为避免招标人设置过高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同类型招标项目对投标保证金的最高额度均有相关规定。
    (二)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三)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5%降至3%,下调了两个百分点。
    根据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如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及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等。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对围标的处罚由谁进行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总工程价款的3%,具体比例可由承包方与发包方进行协商,做出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承包方的利益,对于约定的质保金高于法定比例的,高出部分的约定无效。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二十三条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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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