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司法审价的操作程序 |
释义 | 一、建设工程司法审价的操作程序 (一)审价鉴定的申请 1、申请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2、申请时间: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应对主张的工程造价提出审价鉴定申请。 3、不必申请鉴定的三种情形: A、主张工程价款一方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已被对方确认或合同约定的确定工程价款条件已成就的不必申请鉴定。但对该价款有异议方可提出鉴定申请。 B、双方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造价不必委托鉴定。 4、经有资质的造价机构审定并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另一方不得以财政审计为由重新申请鉴定。 (二)审价费用的预付 司法鉴定费,一般由申请鉴定方预付。双方均要求鉴定的,双方各预付一半。 (三)审价单位的选定 双方协商选定鉴定单位,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委托。但委托的鉴定单位必须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工程价款鉴定,乙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只能从事送审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价款鉴定。 (四)对审价鉴定初稿的异议 按审价鉴定程序,鉴定单位与双方核对工程量,或自行计算工程量后,向委托人出具鉴定初稿。 对鉴定初稿从以下几方面审查: 1、审价鉴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和资格; 2、工程量计算的方法,费用、费率适用的依据; 3、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差价调整方法及依据; 4、审定造价组成的依据。 (五)对审价鉴定报告的质证 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司法鉴定报告提出质证意见和异议: 1、审价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2、审价鉴定的范围; 3、审价鉴定的方法、程序及其依据; 4、施工图预算的工程量与竣工图工程量的差异及调整依据。 必要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61条的规定,聘请具有造价咨询专业资格的人员出庭协助质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六)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28条的规定,对鉴定报告可申请重新鉴定的有以下情况: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5、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推翻的。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案件工程款滞纳金一般多少 工程滞留金也叫工程预留金、质保金,是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的一项措施。在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办理结算后,建设单位支付全部工程款时适当预留部分质量保证金,以保证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能得到及时维修,一般预留工程总价的5-10%左右。 如果施工单位不及时维修,建设单位可以另请施工队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三、工程款对方违约违约金是否缴税 工程款对方违约违约金,需要缴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但如果违约方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一方,由受让方收取其违约金,对于受让方来说应不涉及营业税的缴纳。企业收取的违约金属于营业外收入,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支付违约金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因此,企业支付违约金取得对方开具的适当凭据可在税前扣除。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作这样的界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这说明,违约金是一种价外费用,属于销售额的范畴,应当缴纳增值税。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建设工程司法审价的操作程序的内容,建设工程司法审价的时候是需要依法进行审价鉴定的申请的,并且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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