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 |
释义 |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12月22日) 第二十四条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二、房屋买卖合同预售合同 (一)双方的名称、国籍、地址,如果是法人组织的,并且由法人代表签名。 (二)商品房名称。即购房者要购买的商品房的名字、位置、编号、平面图纸等。 (三)房屋使用性质。应明确是住宅用房、用房还是经营用房或其他。 (四)商品房的数量,购房者要购买的套数,每套的面积应以平方米来计算。 (五)商品房的面积。这里要注意明确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其他面积,因为这些面积和概念所代表的内容是不同的。 (六)约定每平米的价格。由于商品房预售的是期房,即购买和交付使用之间隔了一定的时间,因此价格条款在合同确立时已经确定,双方就不能擅自变更。 (七)约定商品房的质量。包括预售房屋的地段、楼层朝向、房屋的结掏及功能,装修状况、设备、约定的建材配备等级、保修期限、公共配套设施等。 (八)购房款的交付方式和期限。既包括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即在什么时候支付,支付多少,分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每次付款的数额,也包括房屋交付使用的期限。 (九)商品房产权转移的方式以及期限。 (十)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赔偿,直至解除合同。 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 ( ) 字第 号 申请人:甲:______(基本情况) 乙:______(基本情况) 丙:______(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商品房______合同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申请人全称或姓名、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2.公证处审查(查明)的事实。包括: (1)甲方(卖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乙方(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担保人的身份、资格及担保能力; (4)合同标的物的权属情况及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5)出售房产(期权)的基本情况。包括:房产的名称、坐落、房号、朝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售价等;预售商品房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查无权利受限制的记录等; (6)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批准或许可手续。 (7)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 3.公证结论: (1)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日期、地点、方式等; (2)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3)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4)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上的签字、盖章的真实性。 (二)选择要素 1.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重要解释或说明。 2.当事人是否了解了合同的全部内容。 3.合同生效日及条件等。 4.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5.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法律网的有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对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有关的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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