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盖人事专用章可以么 |
释义 | 一、劳动合同盖人事专用章可以么 人事专用章通常用于公司的用人管理,在劳动合同文本上面加盖人事专用章,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有效。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一般指定用公司的法定名称章(公章),为了避免印章随意加盖法律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尽量少刻制专用章。 ![]() 二、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严格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这三条的规定,可以认为《劳动合同法》所指的书面劳动合同,仅限于合同书形式,不包括《合同法》所指的数据电文等其他书面形式。有学者指出,“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仅用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即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而不能扩大至第三十三条中以签订确认书来订立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的书面合同”。依据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应当说,这种看法是符合立法原意的,但这样未考虑到网络时代通过电子邮件订立劳动合同的现实需要。 三、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的基本的、核心的权利,也是劳动者通过劳动所要实现的最直接、最切实的利益。劳动者提供劳动以获得报酬是劳动关系财产性的体现,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保护劳动者财产权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关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保护,详见《劳动法》第五章“工资”中的规定。 支付令程序又称为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若债务人在法定期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义务,则该支付命令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用人单位未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可能产生赔偿金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劳动合同盖人事专用章可以么的相关问题。一般来说是需要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哦。如果您对劳动合同盖人事专用章可以么还有其他疑问的话,欢迎您来咨询我们法律网的相关律师。我们的律师会积极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零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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