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律师 |
释义 | 一、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律师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01〕31号 (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6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已于2001年10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 为了深化刑事庭审方式的改革,进一步提高审理刑事再审案件的效率,确保审判质量,规范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抗诉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查找;经协助查找仍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四)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第三条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未附有的,应当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第四条 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六条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 九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关联法规: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再审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 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具有本规定第 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不能出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 第八条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根据本规定第 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第 七条的规定,不具备开庭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或者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六十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三)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四)至迟在开庭十五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六十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七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 (七)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七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受理抗诉书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依据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及提押票等文书办理提押;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二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十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通知控辩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等证据。 第十四条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第十五条 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应当核实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何时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服刑中有无重新犯罪,有无减刑、假释,何时刑满释放等情形。 第十六条 开庭审理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达开庭地点后,合议庭应当查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基本情况,告知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享有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制作笔录后,分别由该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十七条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 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进行再审的,由公诉人宣读抗诉书。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陈述申诉理由。 第十九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分别进行陈述。合议庭对控辩双方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归纳,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就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第二十一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对提出的新证据或者有异议的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二十二条 进入辩论阶段,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公诉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既有申诉又有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后由申诉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互相辩论。 第二十三条 合议庭根据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情况,可以当庭宣布认证结果。 第二十四条 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宣判时合议庭应当告知其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自接到阅卷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再审审理期限。 第二十六条 依照第一、二审程序审理的刑事自诉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发布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 二、民事再审申请书书写格式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 书抄件(或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三、对案件再审的程序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案件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者自己提审的案件。案件不同,再审的程序也不同。 (一)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 决定再审的,由原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同时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原审程序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原来是第一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属于未确定的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对方当事人应该出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对于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却不能按撤诉处理。因为提起再审与起诉、上诉不同,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程序不是基于原告提起诉讼或上诉开始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提起的,因而不能适用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 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理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时,发现事实不清的,不应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而应由第二审法院自己纠正。 (二)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决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1.指令再审的案件。对再审案件指令再审,只限于上级人民法院对其下级人民法院所审理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对下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第二审裁判,不应指令第一审法院再审。 2.提审的案件。提审是指对下级法院已经审结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上级法院认为不宜由下级法院再行审理,因而提归自己审判。提审制度建立的基础,一是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原则,二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审判监督权。 提审主要发生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就应该进行再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案件的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各级法院的认识并不一致。比如,一有的案件的裁判确有错误,但原来审结该案的法院却认识不到,或认为没有错误,此时,上级法院可把案件提归自己审判。第二,由于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当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下级法院不再审时,上级法院就可以自己提审。第三,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认为自己对案件进行审理为宜,就不一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可以自己提审。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律师的相关内容,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保障司法的程序正义。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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