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叫复议前置 |
释义 | 一、什么叫复议前置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二、行政复议前置原因 我国《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主要是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我国《行政复议法》中主要是对自然资源的确权类争议做了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此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仅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八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一条有有关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三、行政复议前置存在哪些矛盾 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规定之间的矛盾所在,即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的实现需依靠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而《行政复议法》中对于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所赋予相对人的是一种自由选择权,相对人在与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后大多数情况下既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后者则会使行政机关的内部纠错机制无从发挥作用。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什么叫复议前置的相关知识,复议前置是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在选择起诉之前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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