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材料 |
释义 |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材料 (一)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机构可能需要的资料一般包括: 1、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或仲裁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书、答辩状; 2、当事人共同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记录; 3、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 4、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实际开工、竣工时间的资料; 5、当事人共同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清单; 6、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财务资料; 7、招投项目中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8、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9、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10、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其它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照片、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 二、如何确定司法鉴定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立了严格适用鉴定的规则。 《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遵循合同双方意思自治原则,一些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合同总价结算,不予调整,但在产生争议后,一方当事人为了减轻自己的付款义务、规避己方责任,或为了索取更多的价款,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恶意利用鉴定获取利益。此种情形,裁判机构应严格审查。 《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约定固定合同总价,但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发生增减、设计变更或索赔等变化,对该部分无法达成一致;二是合同约定固定单价,结算发生争议,此时,单价虽是固定的,但工程量却不确定,协商不成,需对工程量进行鉴定。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建筑工程造价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材料的相关解答,综上所述,大家在办事情的时候一定要先找好需要什么材料,不然就会白跑一趟。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法律网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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