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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煤矿关闭职工安置补偿标准
释义
    一、煤矿关闭职工安置补偿标准
    根据《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关闭破产职工安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闭破产企业计算职工工龄和退休时间,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二)企业破产时不到提前退休年龄,但实际连续工龄已满三十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执行提前退养政策。
    (三)在办理退休、退养时,职工从事不同类别特殊工种的年限,可按比例合并计算。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现行煤炭行业社保政策执行。
    (四)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一年内达到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按月折算扣减。
    (五)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全民固定职工安置费计算办法,依据国办秘函[1999]19号精神,适当体现工龄差别,计算公式为:个人领取的安置费=A+BX.其中A=6000元,为个人安置费基数;B=(3×所在地市职工平均工资A)÷破产企业领取安置费职工连续实际工龄之和;X为职工本人连续工龄。
    (六)破产企业固定职工与合同制职工的身份确定,以职工参加工作时的档案记录为准。
     
    二、煤矿关闭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非法煤矿的关闭
    1、关闭煤矿的条件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2)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3)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
    (4)经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
    2、关闭煤矿的具体要求(程序):
    (1)吊销相关证照;
    (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二)无安全保障煤矿的关闭
    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三、煤矿关闭员工的补偿的知识
    (一)根据你在矿工龄,每满1年补偿1个月在岗工资,也就是如果截止今年(最后一年不满一年也按照1年算)你已经干了10年,则一次性补偿10个月工资给你。这个是硬性规定,没有商量的余地。
    (二)偿还拖欠的各类工资津贴福利,以及劳保待遇,另外别忘了还有需要缴纳各种工伤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医疗保险(一直缴纳到你们关闭期),如果未缴纳,必须补缴,这是国家规定强制性缴纳的,也是个人的权益。
    (三)具体请咨询当地煤管局及劳动保障部门。
    (四)根据当地政策,一次性补偿遣散费(含搬家费、误工费等等),这个额度需当地遣散机构确定,一般按照人头定,5000-2万幅度。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煤矿关闭职工安置补偿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综上所述我们知道煤矿关闭员工的补偿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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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3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