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选择性罪名有哪些 |
释义 | 一、刑法选择性罪名有哪些 选择性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包含两种以上的行为,或者包含两种以上的犯罪对象的罪名。 选择性罪名大致可分为三种: 一是含有一种行为和两种以上对象,如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二是含有两种以上的行为和一种对象。如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三是含有两种以上的行为和两种以上的对象。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选择性罪名依据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或行为侵犯的对象确定具体的罪名,只要行为或对象没有超过罪名的范围,则不实施并罚,只定一罪。 二、选择性罪名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罪名确定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刑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直接影响到罪名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罪名的确定包括一法条对应的罪名个数的确定以及在确定罪名个数的基础上对罪名名称的取定两个方面。我国的刑法罪名是由司法解释作出,选择性罪名占了30%多,选择性罪名的适用一直是刑事司法中的一个疑难问题。 选择性罪名是指包含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具有可选择事项,可以分解拆开适用,也可以概括适用的罪名。在刑法理论上,如果一个犯罪构成的诸要件中具有一定的选择范围,每个选择事项都是并列的,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选择范围内的任何一个事项,都可以构成犯罪,这就是犯罪构成理论上讲的择一构成。择一构成的事项的范围可以是行为方式、行为对象,也可以是危害结果或犯罪主体等,但不论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多大的选择范围,实际只是一个犯罪构成。按照罪名确定的根本依据——犯罪构成,一个罪名只能有一个基本的犯罪构成,选择性罪名也一样。正是基于这个同一的犯罪构成,选择性罪名应具有以下特征: 罪质相同。 一是行为方式相似,相互之间存在紧密联系,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四种行为方式,反映的都是使毒品向社会扩散的一些手段,行为的性质非常相似。 二是犯罪客体同一,即行为对象要相类似,属于同一客体范畴。 三、量刑幅度同一 基于相同的罪质的要求,行为方式的社会危害程度应该相当,在每一种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组合之间也应该具有相等的社会危害性,这样也就必然要求在处罚的标准上采用同样的尺度。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刑法选择性罪名有哪些”的相关内容。选择性罪名在刑法分则上看有很多,根据对象其中可以分为三种情况进行了解。以上有小编整理的详细的资料。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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