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拆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
释义 | 一、行政强拆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可以进行强拆。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房屋遭到强制拆迁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可以,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第一,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第二,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第三,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第四,对老城区、建成区一般按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一定的标准给予过渡费补助。 三、行政强拆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拆应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1、作出合法的行政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成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决定。 2、催告和陈述申辩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4、行政机关依据《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拆除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行政强拆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相关内容。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进行强拆的应当进行法定程序,首先应当作出合法的行政决定,经催告和陈述申辩程序后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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